
云南省卫计委:规范定点民营医院新农合服务行为
近日,云南省卫计委下发了《云南省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促进“新农合”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新农合基金安全。
《意见》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要按照平等准入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对自愿提出新农合定点申请的民营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通过评审后,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药品出入库登记等管理制度、必须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部署等基础性工作,实现信息数据的实时交换和对照校验,经验收合格、签订协议后方能开展新农合工作。
在严格诊疗项目管理和费用审核方面,将控制县级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收治的妇科疾病、男科疾病、泌尿系统结石、鼻中隔偏曲、脑梗死、肛周疾病及痔瘘、颈椎腰椎疾病以及短暂性病症(如:脑供血不足、心绞痛、眩晕等)占住院病例的比重。对一些无需住院治疗的常见疾病以及短暂性病症的住院指征要从严审查把关,并实行病种费用最高限额管理。
此外,还将结合实际明确专科医疗机构诊疗病种范围,对超范围或未经确诊开展的如:超高频电波刀(宫颈环切、锥切术等)、体外碎石、射频热凝靶点术,用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疾病、前列腺疾病、肛周疾病和痔瘘、鼻窦炎、鼻中隔偏曲、乳腺良性肿瘤和骨质增生等,微波、红外线(红光)、耳穴等热疗和理疗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形手术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廖晶蓉] [编辑:昆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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