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零容忍恶意欠薪 云南公布十大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学法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公布的案例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也有拿到工资款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这表明任何用工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可能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何为“欠薪逃匿”?
根据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社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网络媒介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经两次以上(以书面、电话、短信、网络媒介等方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查询问或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数额较大”定罪量刑标准如何认定?
《关于加强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以上的,为云南“数额较大”的具体认定标准。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杜托] [编辑:昆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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