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云南影视产业实验区建设,促进云南影视发展,近日,云南省委宣传部、省文产办、省财政厅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云南影视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提出,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制片厂等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云南省将加大文艺精品创作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每年扶持2-3部云南少数民族题材、历史文化题材、重大现实题材的重点电影电视剧;对于在云南备案、立项且云南作为主要出品方,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映的展现云南形象的电影电视剧给予奖励;同时,对于在云南备案、立项且云南作为主要出品方,在国内外著名影视节或全国性评奖中获奖的展现云南形象的电影电视剧,纳入云南获全国性国际性文艺作品表彰范围。
为加快电影事业发展,云南省提出,支持县级数字电影院建设,对新建、改扩建县级数字电影院,在现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用省管部分一次性给予补助,每院(厅)再补助20万元,至多一院补助60万元;此外,还将启动乡村数字电影院(厅)建设,用省管部分一次性给予每院(厅)20万元的建设补助;支持云南电影企业建立全省电影发行网络和拓宽海外发行渠道。
“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于在云南注册的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此外,云南影视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向境外提供的播映服务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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