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工地值班工人“私审”小偷致死 把自己推上了法庭
2016-02-23 17:17:07 | 昆明热线 | www.cnkmol.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解释,该案中,谭某见到朱某某时,朱某某已完成盗窃行为,谭某再对小偷实施加害行为,就是超时防卫,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记者昨日采访发现,仍有部分市民认为小偷被抓住后,应该教训小偷一顿。“小偷很可恨,是典型的不劳而获,不打他们根本记不住。”市民杨文超说。

对此,李春光认为,在情绪化下,昆明市民认为教训小偷可能“合乎情理”,但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得“私设刑堂”,“以暴制暴”的行为是与法治社会精神相背离的,只会引发更恶劣的破坏,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犯罪行为,应该通过公权力用公正司法公正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抓到小偷后,应该立即报警,任何人无权对小偷进行人格上侮辱或殴打示众,以暴制暴都是违法的行为。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蔡靖妮] [编辑:昆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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