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城区“上百万辆电动车 仅从末端治理很难”
机动车如何进行索赔?
“他不讹我就是好的了,哪敢要他赔钱。”市民李先生说,自己和电动车发生刮蹭已经不止一次,虽然都是因为电动车违规造成的,但是从来没有电动车对自己进行过赔偿。其实,李先生的情况并不在少数,电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伤财损后,由于驾驶人本身多为经济能力较弱的群体,赔偿能力差,负担不起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赔偿。
“其实并不是完全不能索赔。”佘映廷表示,电动车驾驶人多为经济能力较弱的群体,赔偿能力差,不能完全负担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赔偿。“但是并不表示就一点都赔不了。”针对这些情况,结合交通事故的个案,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以及《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一方面应着重审查电动车驾驶人是否为从事雇佣活动,或为履行职务行为等,判断是否还能追加有能力的赔偿义务人进行索赔。
另一方面,如果机动车方投有商业险,为了避免电动车一方没有实际的赔偿能力,机动车一方也可以选择合同之诉起诉保险公司,从而达到赔偿目的。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张章 张梦曦] [编辑:昆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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