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健康险在云南尚未开张 ​昆明有望成为试点城市
2016-03-10 18:14:41 | 昆明热线 | www.cnkmol.com

按照《云南省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予以扣除,并给出了三种标准。一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报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单位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二是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三是个体工商户企业主、企事业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上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阳光人寿云南分公司健康保险部负责人解释,云南省根据不同的情况给出了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方式。但是整体上来说,按照上述政策规定,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后,投保人可享受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予以税前扣除,相当于每个月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了3700元。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马苗] [编辑:昆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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