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盘龙区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邓某等人恶意偷逃过路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对邓某、李某、罗某等人提起公诉。盘龙区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及数额予以确认,并依法判决邓某等人分别赔偿云南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加收3倍通行费,并处相应刑期。
偷逃过路费2000元以上追刑责
“受利益驱使,近来偷逃公路车辆通行费等违法行为日趋严重,且呈圈子化、团体化发展的趋势。”检察官说,2008年,云南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将偷逃过路费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列为刑事犯罪。根据《意见》第3条:“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许多司机抱着“能省一分是一分”的侥幸心理,“办假证、逃路费”,直到触犯到法律底线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过失。据悉,去年年底以来,盘龙区检察院受理类似案件多达10余起,在通往昆明机场这段高速路上,许多中型商务车司机都以同样的手段减少缴纳过路费金额,且多次得逞。这些案件中,部分车主被抓获后,只要主动缴纳了偷逃的过路费的,盘龙区检察院均作了不诉处理。因此,检察官提醒车主,若有存在利用ETC偷逃过路费的情况,请自行缴纳费用,检察机关将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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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偷逃过路费
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口;使用与车型不相符的证、卡;假冒军车、警车和鲜活农产品车;破坏公路设施,从非法路口出入收费公路;采用绕行等方式故意减少收费里程;伪造或变造非现金支付卡和擅自修改车载电子不停车收费设备信息,将电子标签拆卸更换到其他车辆;以其他方式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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