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 正在休产假的 可按新规补假
初婚再婚均可享18天婚假
发布会上,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牟洪操特别强调,本次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也只是停止独生子女政策,而不是停止实行了4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的根本目的也不是人越少越好,而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今后一段时期,云南省总人口将持续增长,预计到2026年前后将超过5000万人,并将在2040年前后达到峰值。这就决定了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从而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条例中的第22条明确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省卫计委工作人员对此条款进一步进行解释说明,今后无论初婚还是再婚,均可享受18天婚假。女方只要是政策内生育,均可享受总计158天的产假,如遇难产,可根据规定增加15天假期;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孩子,可多休息15天。会上还补充,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完成休假,不再补给假期;在新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开始休假,在新条例实施之日仍未完成休假的,可按新规补足假期;女方未休完产假的,男方可补休陪护假。
保障
单位不执行咋办?
可通过申诉解决
新条例充分保障了夫妻双方生育的权利,但是,如果所在单位不执行新规或执行不到位该怎么办?
对此,姜润生表示,条例的修改就是为了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不过,条例执行中的确会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对此,可以通过申诉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条例的贯彻施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及各地人大常委会也将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马雪荣] [编辑:昆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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