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将追责
预警信息传播的最大瓶颈在于传播至公众的“最后一公里”。《办法》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须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盲区人群,采取进村入户方式传送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云南省还要求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发预警信息。
针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等情形,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昆明日报] [作者:李丹丹] [编辑:昆明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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