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手里只要有一张连号的百元钞票,便可以凭这张钞票换取一箱‘茅台系列’酒。”
这一推销手法,曾在湖南、湖北等地一些小区大行其道,这种看似“占大便宜”的买卖,引起不少市民的兴趣。殊不知,当一些市民到处收集这种连号百元钞票换购这种“茅台系列”酒时,他们已经掉入陷阱。
设计这一陷阱的不法商家,因此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付某涛、王某民、毛某明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上述4人均被湖南省南县法院定罪量刑。
劣质白酒变脸“茅台系列”
将自家生产的白酒打上“茅台系列”酒的标志,然后蹭茅台酒的名气,卖个好价钱,这是河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伟实施的“发财行动”。
2016年8月8日,陈某伟作为乙方河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方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某酒业公司签订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茅台镇某酒业公司提供原酒,然后由河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对原酒进行加工。双方还约定,加工后的产品,质量经严格检验后交给茅台镇某酒业公司,并全部由茅台镇某酒业公司负责销售,河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不可自行销售茅台镇某酒业公司委托加工的产品。
为方便合作,茅台镇某酒业公司向河南省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关营业执照、资质等文书复印件。之后,陈某伟从茅台镇某酒业公司购进4万余元原酒,但他发现这种酱香型的白酒在河南不太好销。合作不成,于是陈某伟便在其酒厂内,用自己公司生产的浓香型白酒,通过回收的白瓷瓶灌装,并按照贵州茅台酒的外包装作为参考,设计出外观近似茅台酒的“贵州茅台镇商务接待酒”“贵州茅台镇飞天商务酒”,还在瓶身贴纸、包装盒上面注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等信息,同时标明酒精度52%VOL。为了将资料做全,陈某伟又请人伪造了这种酒的检验报告,以次充好进行销售。
将“茅台系列”酒包装好后,陈某伟便四处寻找销路。看到拿货价便宜,又有“茅台系列”酒的名气,这引起了在河南省南阳市从事白酒销售的个体业主付某涛的兴趣。付某涛明知陈某伟所推销的所谓“茅台系列”酒系伪劣产品,但看到利润空间很大,还是决定出手。
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陈某伟以40元/件的价格将“贵州茅台镇商务接待酒”“贵州茅台镇飞天商务酒”销售给付某涛,共计约4000件,价值16万余元,从中获利2万余元。
付某涛马上将这种酒又批发给了其他酒商。2017年3月初至3月30日期间,付某涛在河南省南阳市自己经营的“付涛酒业”门店内,以45元/件的价格将这两种酒销售给王某民,销售金额18万余元,从中获利2万余元。
在明知所售产品系伪劣的情况下,王某民则以300元/天的工资,聘请毛某明及丁某(在逃)、王某(在逃)等人,在湖南省南县、临澧县、慈利县以及湖北省当阳县等地销售该伪劣产品,数量达1093件,销售金额109300元,从中获利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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